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扶贫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脱贫领发〔2017〕25号)、《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等有关文件和光电所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经费,是指光电所在开展扶贫专项活动中所发生的相关经费。扶贫项目经费包含从上级单位拨入、向其他单位申请取得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纳入科研立项实施项目管理的科研扶贫专项资金以及光电所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扶贫的工作经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专项活动,是指研究所组织承办或参与的针对贫困地区开展的督查督导、调研指导、教育培训、产业开发、结对帮扶、展销宣传、考察规划、座谈研讨、捐赠慰问等与扶贫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扶贫项目经费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扶贫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扶贫项目经费应严格预算执行。扶贫项目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可经相关预算调整审批后予以适度调整。
第六条 扶贫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扶贫干部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负责,确保经费按研究所批准的范围、用途和额度内使用。财务处负责经费安排、日常监管和支出审核。监察审计室对扶贫项目经费使用具有审计监督责任,根据需要对扶贫项目经费进行审计。
第七条 扶贫项目经费的支出由党群办负责审核后,按照光电所财务内控制度审批执行。
第八条 扶贫项目经费具体支出范围为:
(一) 改善扶贫点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支出;
(二) 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的支出;
(三) 为提高扶贫点扶贫对象教育、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开展教育培训、科学普及、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考察等项目的支出;
(四) 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的支出;
(五) 对扶贫村或贫困户帮扶的支出;
(六) 对扶贫村或贫困户慰问的支出;
(七) 扶贫干部或者外聘专家开展扶贫专项活动发生的必要的差旅、交通、办公等支出;
(八) 其它用于扶贫活动的必要支出。
第九条 扶贫干部因扶贫专项活动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按照《关于印发<光电所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所字[2016]14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扶贫干部等因开展扶贫专项活动去扶贫点以外区域出差的,需提供会议通知或党群办领导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经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扶贫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单位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室根据需要对扶贫项目经费进行不定期专项审计,发现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由所纪委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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