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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电子公文管理办法

2016-08-22 分享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电子公文管理,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提高公文流转效率,根据国家电子公文管理和中科院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公文,是指我所通过ARP公文系统接收或制发的具有规范公文体例和版式的电子数据。ARP公文系统不得制发和办理涉密公文。 

  第三条  电子公文管理遵循电子环境下文件形成和产生效用的规律,坚持“集中统一、全程管理、规范标准、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电子公文具备公文效力。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电子公文方面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科院对电子公文管理的各项要求,督促公文管理部门做好电子公文的管理工作。 

  (二)落实我所ARP公文系统运行维护部门,督促做好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协调解决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三)为我所电子公文管理提供必要的物力和财力保障。 

  第六条  所长办公室负责全所电子公文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我所电子公文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定公文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 

  (二)督促指导所属各部门的ARP公文系统使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协调解决ARP公文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三)我所电子公文的审核。 

  (四)及时接收送达我所的电子公文并做好拟办工作。 

  (五)我所电子印章管理。 

  (六)全所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 

  第七条 科技信息中心负责ARP公文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解决ARP公文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二)ARP公文系统补丁及时更新。 

  (三)我所内设机构及使用人员的电子公文系统权限管理。 

  第八条 我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子公文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研究所对电子公文管理的各项要求,规范使用公文系统。 

  (二)本部门起草的电子公文的审核和归档。 

  (三)及时接收和办理送达本部门的电子公文。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交所长办公室归档。 

第三章  发文和收文处理

  第九条 我所电子公文发文处理程序为: 

  (一)发文部门指定拟稿人通过ARP公文系统行文,行文规则及文件格式须符合《中国科学院公文处理标准》;拟好的文稿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公文文稿,需其他部门负责人联合审核的公文,须提交联合审批部门会签。部门审核通过后,公文文稿提交公文管理部门负责人核稿。 

  (三)公文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公文的行文规则、格式和内容等严格把关,将存在严重问题的文稿退回拟稿部门重新修改。审核通过后,按所领导职责分工将公文文稿提交主管所领导签发。主管所领导如认为需其他所领导会签的,应在签发意见中明确说明并提交其他所领导会签。签发通过的公文文稿提交公文管理员复审。 

  (四)公文管理员需对公文格式和排版、成文时间等进行认真核查,并按照我所公文管理的规定编制文号,加盖电子印章,设置系统收文单位和打印份数。审核完成后,提交拟稿人复审。 

  (五)拟稿人对文稿进行最后审核。审核无误后点击“发送”,将电子公文通过ARP系统发送至收文单位,不通过ARP系统发送、须打印纸质文件的,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发送。拟稿人应及时通过ARP系统打印《公文批办单》,经本人签字、签发所领导签字,连同按照公文格式打印的正文及附件各一份提交公文管理员归档。 

  (六)电子公文发送后,拟稿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核查,对紧急公文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确保公文正常接收。 

  第十条 我所电子公文收文处理程序为: 

  (一)公文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应每天登录ARP公文系统查收电子公文(工作日至少上下午各1次)。 

  (二)公文管理员接收电子公文后,应核查公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检查无误后提交所长办公室负责人。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 

  (三)公文管理员根据来文内容提出初步拟办意见,提交公文管理部门负责人。 

  (四)所长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来文内容提出初步拟办意见,提交所领导批示。 

  (五)公文管理员根据所领导批示,将电子公文提交给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领导批示中明确到具体人员的,发送到具体人员;明确为部门的,发送到部门负责人。一般传阅件可通过系统同时提交给多个阅件人阅批。 

  (六)除一般传阅件可签批“已阅”外,其他电子公文阅件人应明确签批办理意见。所领导签批到部门承办的,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安排,并将电子公文提交给本部门承办人员办理。具体承办人员应在办理意见中注明办理结果或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办理流程各个环节相关人员应及时完成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二条  我所电子印章由中科院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ARP公文系统中的电子印章仅用于电子公文处理。 

  (二)严格按照印章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电子印章,严禁空打印、空发印章。 

  (三)实物印章更换时,须同步更换电子印章。更换电子印章向中科院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新印模。 

第五章  应急与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 

  (一)当ARP公文系统出现故障,电子公文无法正常办理时,应及时通知公文管理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二)公文管理员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联系中科院ARP公文系统运维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ARP公文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及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 

  (一)使用人员首次登录系统时,应立即修改口令,并定期更换。因登录口令泄露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当使用人员调离或岗位发生变化时,公文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用户删除或权限调整,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ARP公文系统严禁处理涉密文件。 

第六章  归档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工作按照《中国科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标准》(科发办字〔2005373号)执行。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和《中国科学院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八条  归档要求: 

  (一)办理完毕且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须及时打印纸质件。归档时,须将电子公文与对应的纸质件同步归档。 

  (二)打印的纸质发文稿纸,在签发栏中应由签发人签名。 

  (三)电子公文应及时进行预归档,并参照纸质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后,于次年6月底之前归档。 

  (四)电子公文归档时,应当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鉴定、检测,并由部门责任人确认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执行国家及中科院相关规定。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研究所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电子公文管理维护不力,系统无法正常运转。 

  (二)使用ARP公文系统处理涉密公文。 

  (三)造成电子公文或电子印章非正常损毁或丢失。 

  (四)违规使用电子印章。 

  (五)违反规定提供、复制、公布、销毁电子公文。 

  (六)篡改、伪造、出卖电子公文。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科院和我所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所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ARP”指中科院资源规划项目(Academia Resource Planning)。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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