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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所职工兼职与离岗创业暂行管理办法

2020-03-12 分享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科发党字[2016]61号)、《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科发人字[2016]111号)、《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等政策要求,明确所聘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应尽的责任和享有的权益,促进产学研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聘人员”,即与我所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中“领导干部”是指所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长助理、内设党政部门领导人员等。 

  其中,“所领导班子成员”是指正、副职所领导。“所正职领导”主要指所长、党委书记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领导。 

  第四条  本办法中“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领导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核心技术骨干、关键工艺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名单由基层部门提交基本信息,科研管理处审核,人教处汇总,建立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库,报人事主管领导审批后备案。名单动态更新管理。 

  第二章  兼职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中“兼职”是指所聘人员利用本人的专业知识,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研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参控股公司,或与研究所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从事以下工作:  

  (一)管理性兼职。到兼职企业和组织担任领导(法人、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和管理岗位(中层领导)。 

  (二)技术性兼职。到兼职企业和组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学术性及公益性兼职。到国内外学术组织、学术期刊、公益性社会团体等从事可扩大研究所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学术性、公益性兼职活动,如担任国家级荣誉职位、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等担任顾问、咨询或评审专家等。 

  第六条 一次性的授课、讲座或评审等为劳务行为,不作为兼职管理。派遣到研究所分支机构、参控股公司等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不作为兼职管理,其人事管理、取酬等,一事一议,由研究所集体决策。 

  第七条  研究所鼓励职工为提升个人能力、推动研究所科技创新或产业化而从事学术性和公益性兼职活动。 

  第八条  领导干部申请兼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人科研教学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影响因子位于本领域期刊的前列,下同)担任编委或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无需经院审批,兼职数量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 

  (二)所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因工作需要,经院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代表出资方从事非经营管理性兼职活动,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三)所领导班子除正职外的其他成员,经院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兼职;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其他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四)中层领导人员(不含业务部门领导)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兼职数量可适当控制。 

  (五)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除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外,在任期内届满继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六)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在3个月内辞去;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九条 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影响完成国家、院部级重大项目或任务的兼职活动。 

  第十条 所聘人员不得在境外(含港澳台)企业、境外(含港澳台)驻华机构、外商(含港澳台)独资企业、境外(含港澳台)控股企业从事兼职活动。 

  第十一条 所聘人员到企业或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须报研究所审批同意。兼职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由本人书面提出兼职申请,填写《光电所职工兼职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审核。所在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岗位职责情况、承担项目情况进行确认,对可否兼职提出初始意见;科研管理处负责对申请人兼职,是否对国家秘密、研究所技术秘密及其承担的重大项目等造成不良影响进行评判;保密处负责对涉密申请人兼职是否符合所保密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人教处负责对申请人身份资格、兼职单位及兼职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三)审批。申请人兼职活动经各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人事主管所领导审批,关键岗位人员需报业务主管所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审批。所领导班子成员的兼职申请,需由人教处报院主管部门审批,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除外。 

  (四)公示。人教处负责组织对审批同意,从事管理性、技术性兼职活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承担项目情况、兼职单位、兼职工作内容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签订兼职协议。 

  (五)实施。由研究所与兼职单位及申请人三方签订兼职协议,对兼职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保险、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应有明确的约定。三方签订完成兼职协议后,方可启动兼职活动。 

  第十二条 所聘人员兼职申请经所里审批同意后,到企业或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可取得合法报酬。 

  (一)所领导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二)中层领导人员(不含业务部门领导)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收入,由兼职单位全额转账至研究所,由所里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其他所聘人员兼职可以领取薪酬。 

  兼职获得收入的人员,部门领导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津贴及绩效。兼职收入情况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因兼职报酬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责申报和缴纳。 

  第十三条  不属于研究所指派的兼职,兼职期间在兼职单位工作场所或执行兼职任务途中发生的工伤,由兼职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因兼职与兼职单位引起的一切纠纷与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未经研究所批准,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兼职,单位有权通报批评并责令停止兼职活动。拒不改正的,单位视情况调整其岗位和工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第三章  离岗创业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办法中离岗创业”,是指所聘人员利用我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从事的工作应与我所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 

  第十六条  所聘人员申请离岗创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所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 

   (二)申请人离岗创业项目以我所科研技术成果为依托或离岗创业期间从事的工作与我所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研究所与外部单位共建机构、项目合作、所参股公司等)。 

  (三)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征得科研技术成果所在团队及部门同意报所里批准 

  第十七条  所聘人员申请离岗创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含业务部门领导)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在辞去领导职务后,可申请离岗创业。 

  (二)现主持国家或我院重大科技项目的人员,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岗创业。 

  (三)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四)现在所内担任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所聘人员(含在脱密期的人员),按照《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保密基本制度》有关规定,办理涉密人员离岗手续后可申请离岗创业。 

  第十八条  所聘人员离岗创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由申请人或团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光电所职工离岗创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和创业计划书。 

  (二)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离岗创业申请进行审核,并给出初始意见;人教处负责申请人员身份和在所工作年限资格审核;成果转化处会同科研管理处联合组织专家评审离岗创业计划书,审核创业项目可行性及与我所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性等。 

  (三)审批:通过审核的离岗创业申请,应同时提交创业计划书、光电所创业项目评估意见表、人事管理协议及光电所职工离岗创业协议,报业务主管所领导、人事主管所领导预审批,最终报所务会审批通过。 

  (四)实施:离岗创业申请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到人教处办理离岗手续,并与研究所、创业企业三方签订《离岗创业协议》。 

  第十九条  研究所、所聘人员和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应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研究所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安全责任、发生争议处理等。 

  第二十条  在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内,研究所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其工资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发放。如需由研究所代发,所需经费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列支,并提前一个月转至研究所账户。 

  第二十一条  所聘人员离岗创业期间:  

  (一)研究所保障离岗创业人员档案工资的正常升级。 

  (二)研究所为离岗创业人员代理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费额度由创业公司或离岗创业人员自行确定,个人缴费及单位缴费部分全额由创业公司或离岗创业人员个人承担,所缴经费需提前一个月转至研究所账户,如因经费未及时转入所账户,影响离岗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 

  (三)离岗创业人员的医疗、住房(商业医疗保险、住房福利资格等)等待遇研究所予以保留。 

  (四)离岗创业人员享有与在岗职工同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岗位晋升通过视为取得任职资格,具体按所有关文件执行,岗位聘任以回所上岗工作时部门领导确认为准,岗位等级晋升结果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五)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负责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研究所负责对其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并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研究所鼓励离岗创业人员为所里提供科技资源和项目申报信息,并与研究所共同组织申报国家或部委重大科技项目或横向项目。对于在项目成功申报与合作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离岗创业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离岗创业期满返回研究所工作时,根据其离岗创业期间对研究所的贡献,在岗位安排、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七)离岗创业人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研究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离岗创业人员若违反聘用合同约定事项,研究所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离岗创业期间或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返回研究所工作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返回研究所办理报到手续,创业期满前15个工作日到部门报到。原则上回所原在部门工作,工资待遇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核定。 

  第二十三条  离岗创业期间或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要与研究所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相关流程办理。逾期未归的离岗创业人员,研究所按照旷工处理,按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第二十四条  自离岗创业协议签订之日起,研究所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3年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确需延期的,经个人申请,所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可延长2年。 

  第二十五条  部门因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用人计划经批准后列入招聘计划。在职工招聘、研究生招生等名额方面给予适度支持。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兼职或离岗创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我所相关保密管理制度要求,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保护我所内部信息及知识产权,维护我所科研、生产及管理权益。未经本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和相关信息提供或转让给兼职或创业单位:  

  (一)国家秘密信息; 

  (二)我所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成果; 

  (三)我所准备或已经申报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科技奖项的科技成果; 

  (四)我所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的技术; 

  (五)我所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六)工作人员在执行我所科研任务或主要利用我所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七)我所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第二十七条  所聘人员在兼职或离岗创业过程中,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侵犯研究所、兼职或创业单位及他人的经济技术权益。 

  第二十八条  针对以下情况,所聘人员应及时填报《光电所职工兼职与离岗创业信息备案表》(见附表2),经所在部门及企业签字确后,报人教处存档: 

  (一)完成或终止兼职活动; 

  (二)终止离岗创业活动,回所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教处负责建立兼职与离岗创业人员信息台账,对兼职与离岗创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会同科技成果转化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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