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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所产业化项目筛选管理办法(试行)

2020-03-12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 “研究所”)拟产业化项目管理流程,降低风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产业化成功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化是指以行业需求为导向,通过市场化手段,依靠专业的服务和项目管理,将研究所较成熟的科技成果进行系列化和品牌化的经营,实现盈利,再反哺研究所科技创新的过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项目产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协助,共同努力才能顺利实施。 

  第四条   所务会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最终决策。从研究所战略布局出发,由所务会决定某项目是否产业化、以何种方式推进产业化。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技术和市场评判。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从技术先进性、工艺成熟度、市场潜力、管理机制、融资能力、预期经济效益、相关风险等方面,对拟产业化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诊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于指导完善方案,及为所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成果转化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初步筛选、协助团队完善产业化方案、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向所务会汇报方案等。待同意立项后,帮助团队设立公司、组建团队、寻找资本和对接市场等。 

  第七条   科研管理处负责协助成果转化处组织开展项目的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主要包括技术先进性、技术成熟度、对研究所整体科研战略规划的影响等。 

  第八条   项目团队或所在部门是产业化项目责任主体。部门应确定项目产业化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到成果转化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包括拟定方案、提出申请、接受各类评审、参与汇报、项目实施和后期管理等。 

  第九条   机关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所领导要求,所长办公室负责相关资源的协调与配备;人事教育处负责产业相关的人力资源提供、涉及产业化相关人员的人事管理;财务处负责对外投资财务监管;纪监审负责全过程的合规监管;保密处负责保密要求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科研条件处负责前期场地协调等。机关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分别提供相应支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中科成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指导及协助前期尽职调查、中期协助公司组建、后期协助社会融资、投后管理等商业化运作内容。 

  第三章    项目甄别与筛选 

  第十一条 技术水平应较先进且成熟度较高。项目应具有较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 

  1. 技术先进性,应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由部门初步判断,专家咨询委员会认定)。先进性主要体现为:有比较优势,如某些关键指标国际或国内领先,或性价比更高,或者属于颠覆性技术可以替代传统产品等,项目应具有较明显的产业化推广价值。 

  2. 技术成熟度(TRL),原则上应该达到7(以工程样机为载体完成典型使用环境验证)或8(以实际产品为载体完成使用环境验证)以上。 

  第十二条 拟产业化项目应属于市场发展空间较大,且市场持续增长。应与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相关联,或符合省、市、区地方产业重点发展与支持方向。 

  第十三条 团队主要成员产业化意愿较强烈。对于拟产业化项目,核心技术团队产业化观点较一致、产业化意愿较强烈,部分核心团队成员应有较强的市场思维。 

  第十四条 拟产业化项目应有较明确的资金筹措计划。初步落实的资金(含注册资本金实缴部分)应确保产业化公司1年以上的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 保密管理。科研管理处协助成果转化处组织定密责任人开展保密审查和管理工作。通过定密责任人确定为非密可产业化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项目团队负责人负有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控制的主体责任,对在转化过程中出现的失泄密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章    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审批流程分为:准备、申报、初评、评审、审批。 

  第十七条 准备。项目所属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 梳理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与项目相关的专利和文章,了解自身技术优势与劣势,初步判断技术成熟度等。 

  2. 基本的市场调研,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调研。了解行业发展基本状况、发展趋势及前景;了解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在技术状况、市场占有率等;应清楚拟设公司当前面向的主要客户、未来主要客户等。 

  3. 谋划团队建设。初步了解团队主要成员对项目产业化的态度,达成基本共识,对产业化团队搭建有基本思路。团队搭配应比较合理,应明确技术研发、生产、市场、管理等各部分工作具体负责人。 

  4. 对资金需求及其来源有基本考虑。为提高项目转化成功率,根据《光电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所字[2017]14号),核心团队需要有意愿自筹部分资金,或已与社会资本(含政府资源)对接达成初步意向。 

  在成果转化处指导帮助下,形成基本的《项目产业化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1)。 

  第十八条 申报。填写《产业化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2)。申报方式包括部门自下而上主动申报,和研究所自上而下统筹部署两种方式。 

  第十九条 初评。科研管理处协助成果转化处组织所内专家初评,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技术成熟度,项目产业化对研究所整体发展战略的正负面影响等,形成修改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评审。成果转化处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主要从技术、市场、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附件3),并形成评审意见(附件4)。评审意见用于指导项目团队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作为所务会决策的重要参考材料。未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列入跟踪考察库。 

  第二十一条    审批。成果转化处组织向所务会汇报方案,由所务会决策是否同意、以及以何种方式推进该项目产业化。未通过所务会审批的,停止推进或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列入跟踪考察库。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投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经审批通过后的项目,成果转化处与资产管理公司将协助团队启动无形资产评估、公司设立、团队组建等。 

  第二十三条    股权奖励。按照《光电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所字[2017]14号)的奖励原则,无形资产作价入股部分,将取得的股权不低于50%奖励给团队,其中核心团队成员不低于被奖励部分的50%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注入及入账。公司设立完成后,成果转化处应及时将协议中约定的无形资产注入新设公司。财务处应按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 

  第二十五条    资产划转。公司设立完成后,应尽快将其持股企业股权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划拨至所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监管。并尽快办理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    资源对接。根据需要,资产管理公司将帮助新设公司对接资本,帮助公司拓宽市场渠道,帮助争取政府资源、办理高企资质等。全力寻求资源推动公司健康稳步发展。 

  第六章    项目跟踪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管。研究所与资产管理公司将通过派出董事、监事代表等方式,跟踪、监管公司发展状况,并向管理层提出修正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诊断。资产管理公司应每年组织专家对产业化项目结合国家与地方产业政策、行业趋势、技术发展、市场竞争格局等因素进行诊断,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公司参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评估。实施的产业化项目,成果转化处将每年组织一次总体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上报主管所领导(重点项目上报所务会)。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公司运营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产品状况、市场状况、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状况等。 

  2. 对公司当前状态进行分析,并提出对未来发展的研判; 

  3. 公司当前存在和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条 暂时不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项目,列入跟踪考察库。成果转化处定期跟踪,指导帮助完善相关要求,待条件成熟时再推进产业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果转化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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