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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员工及研究生法律咨询援助管理规定(暂行)

2020-03-12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以下称“光电所”)员工及研究生法律咨询援助管理,为员工及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外聘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系指直接与光电所签订有效存续的岗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本规定所称“研究生”系指光电所在读硕士及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咨询”系指员工或研究生在本规定框架下向光电所外聘律师进行的法律咨询。 

  第四条  光电所员工及研究生法律咨询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咨询范围 

  第五条  光电所委托外聘律师在民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领域为员工或研究生提供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草拟或修改相关合同;在刑法领域为员工或研究生提供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条  光电所员工或研究生可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直接相关的事务向外聘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第三章  咨询申请 

  第七条  光电所员工或研究生(以下称“咨询人”)有法律咨询需求时需按照法律咨询申请流程办理: 

  (一)由咨询人在光电所内网上填写《法律咨询申请》,注明申请人身份、联系方式和咨询事项; 

  (二)党群办工作人员收到法律咨询申请后,对咨询人的身份和咨询范围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党群办工作人员通知外聘律师,由外聘律师跟咨询人沟通,确定咨询事项所需背景材料,咨询人根据律师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  光电所外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以分析、解释相关法律问题,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提供法律建议为主。 

  第九条 光电所外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法律意见书等方式。 

  第十条  光电所外聘律师在收到光电所党群办联系人员的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信息后,应当及时与咨询人沟通,要求咨询人提供咨询事项所需的材料。 

  第十一条  光电所外聘律师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材料后,如认为确有必要补充陈述或补交必要背景材料的,直接跟咨询人沟通,要求提交书面补充陈述或必要背景材料。咨询人就每个咨询申请项可提供最多三次材料(含两次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咨询人在申请及咨询过程中不如实、完整陈述需咨询的问题,或不提供部分或全部必要背景材料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四章  咨询费用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法律咨询费用由光电所承担。但咨询所需的查询费、鉴定费或交通费等由咨询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咨询内容在本规定第五条咨询范围之外的、或与咨询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直接相关的、或需委托外聘律师代理参与仲裁、诉讼活动、参与项目谈判、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分立、合并、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等,不属于本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咨询人可就该等事务与外聘律师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相关咨询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咨询人如需补交三次(含三次)以上书面陈述或必要的背景材料的,从第三次补交书面陈述或必要的背景材料起,视为新的咨询。咨询人可就该等新咨询与外聘律师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相关咨询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咨询人的刑事案件需要律师在案件的侦察、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介入时,需另行单独收费,由咨询人就该等事务与外聘律师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相关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光电所党群办负责解释。党群办有权适时修订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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