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光电所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代会提案工作是对光电所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民主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职工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激发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推进光电所加快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提案是职工代表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以下统称提案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常设主席团提出的、经常设主席团审查立案后,交承办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由提案人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研究所的改革发展、队伍建设、科研管理、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提案工作组
第五条职代会下设提案工作组,成员由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担任,具体负责职代会提案相关工作,提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光电所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提案工作组的职责
(一)起草制定提案工作相关制度;
(二)向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汇报工作;
(三)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分类、汇总职工代表提案;
(四)对提案进行审查,提交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对合理提案予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部门并予以交办,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科院各级组织规章制度的,予以退回处理;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部门按要求办理;
(六)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七)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
(八)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提案征集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须是职工代表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
第八条提案征集渠道:
(一)联名提案,由发起人通过调查研究,填写提案,并作为第一提案人署名,其他人附议;
(二)工会小组提案,工会小组长召集本部门职工代表汇总职工意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所规章制度的意见确定为工会小组本年度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正式提案,工会小组长署名,本部门职工代表附议;
(三)职代会分组讨论小组提案,由分组讨论人员经过讨论共同形成的提案,召集人署名填写。
第九条 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截止日期为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的第五天。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条 提案的撰写
(一)提案要求应一事一案,填写统一印发的提案表(附表一);
(二)联名提案由一名代表提出后,须有两名以上代表附议,并亲自签名;
(三)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研究所的中心工作,就改革发展、队伍建设、科研管理、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重要问题,以及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建言献策;
(四)提案要有情况介绍、有问题分析、有具体建议;
情况介绍要事实明确,开门见山,避免空洞,内容占提案篇幅的30%左右;
问题分析要言之有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要合情、合理、合法,抓住实质,切中要害。内容占提案篇幅的30%左右;
具体建议要明确可行,体现提案人的意见和要求,力戒空泛、力求具体、可行,内容占提案篇幅的40%左右。
(五)提案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提案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提案工作组提交提案。提案人在提交提案后,可以提出撤案,由提案工作组予以撤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核与处理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组收到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审查、分类、整理。符合本制度第三章规定且无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予以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原则: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光电所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职代会提案征集要求(见本制度第三章)。
第十四条 对两件以上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可以并案,原提案人或者联名提案者应商定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
(二)非光电所能够办理的;
(三)属于学术研讨性质的;
(四)内容不属实,事实不确凿,填写不规范的;
(五)只提出问题和意见,没有可行性建议或者只有建议没有事实依据的;
(六)非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纯属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七)近年已有提出,承办部门正在解决落实,所提建议又缺乏新意的。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组办公室将提案分类汇总后,向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汇报提案征集、整理、汇总情况,汇报时要明确受理提案的有关部门,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审查是否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属于有价值的提案,可以作为合理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组将职工提案立案情况在内网公示。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案工作组将提案交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二)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当积极主动与提案人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当面沟通协商;
(三)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研究所有关规定,本着纳言资政、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原则办理提案,在三个月内对提案做出初步答复。能够解决的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并提交提案工作组。涉及光电所科研管理具体信息不宜公开的,不得通过互联网回复;
(四)三个月后,提案工作组向提案人发放《提案初步答复情况意见表》,了解提案人对承办部门初步答复提案的满意度情况,并反馈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人的反馈信息,进一步办理和落实提案;
(五)六个月后,提案工作组邀请提案人等参加督导检查,以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六)承办部门要按照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抓紧落实提案,于当年10月31日前对承办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案一报),由主管所领导审阅后,提交提案工作组汇总,报送职代会主席团审议结案。
第十九条 各承办部门要重视职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认真执行下列要求:
(一)承办部门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提高处理效率。凡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或者不予采纳建议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将提案留作参考。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办理提案的初步答复,主送提案人,抄送提案工作组。其中,联名提案,主送第一提案人;职代会分组讨论小组提案,主送召集人;工会小组提案,主送工会小组长。
第二十一条 提案人可以向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配合承办部门做好办理工作;提案人收到初步答复后,应当在1个月内,填写《提案初步答复情况意见表》进行反馈。其中,联名提案,由第一提案人反馈;职代会分组讨论小组提案,由召集人反馈;工会小组提案,由工会小组长反馈。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答复中承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有关问题的,应当适时向提案人和提案工作组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提案工作组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总结一年的提案办理情况,在下一年职代会上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工作的考核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每年10月由提案工作组对提案承办部门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如下:
(一)提案工作组组织提案落实情况考核会,提案人、职代会主席团成员、承办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由承办部门对所承办的提案作落实情况报告(一案一报);
(二)提案人填写《提案办复满意度调查表》;
(三)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对提案进行评分排序。主要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建议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所提建议被采纳,对改进工作产生的成效,或者对长远规划、科学决策的参考价值等方面进行考虑;
(四)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对承办部门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评分(一案一评),主要从部门领导重视程度、承办人员办理提案熟悉情况;提案办理工作落实情况,与提案人沟通协商成效,提案初步回复及时性;对所提问题和建议复文规范严谨性;推动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考核。
(五)承办部门承办多项提案工作的,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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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考核工作作为专项考核纳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部门,所工会予以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先进承办部门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二十六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在提案落实情况考核会中,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对提案进行评分排序,排序前列(提案总数的20%)的被评选为优秀提案,所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先进承办部门的评选。在提案落实情况考核会中,承办部门提案工作考核得分前2名被评选为先进承办部门,所内公示。
第二十八条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部门的表彰,在下一年度职代会上对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部门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职代会常设主席团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提案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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