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全党内监督机制,促进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中国科学院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光电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信访工作受理范围
(一)对光电所党员、党组织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光电所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三)在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建议,或反映纪检监察工作方面问题。
(四)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不再)受理或将信访材料进行移交受理。
1.提交事项不在研究所纪检、监审计职权范围内,应进行移交的事项。
2.应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的事项。
3.应当或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事项。
4.信访事项已受理或正办理,信访人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5.已经处理、复查、复核终结,仍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工作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安定团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为准绳处理来信来访。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的处理信访问题。
(三)坚持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处理的问题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群众举报电话;受理涉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述。
(二)受理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纪检机关及其负责人批办的信访件;受理其他执法监督部门移送的信访件。
(三)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反馈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的重要情况、案件线索和工作建议、批评等;转交给其他有关部门承办的信访件,其中要求报送查办结果的,要及时督促催报。
(四)定期分析信访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四、受理程序
(一)来信(包括短信、传真、邮件)
设置举报箱。收到的邮寄信件或从举报箱取出的信件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对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被举报人及其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等逐项进行登记。填写信访件呈批表,报领导审批,按领导审批意见办理。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三)来访
接待初次来访者,填写来访登记表;来访人不愿意泄露身份的,信访件按照匿名信登记。详细记录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检举、控告人的基本情况,来访人的要求,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反映。属应由纪委办理的,按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进行办理。应属其他职能部门办理的,批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办理。属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劝其返回。
来访接谈后的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四)来电
纪检监察室设立固定的举报电话,并向全所公布。接听举报电话应及时填写电话举报记录单。必要时,可采取录音的方式同步记录。记录举报电话以后的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五)网上举报
纪检监察室设立网上举报邮箱,并向全所公布。安排专人负责接收网上举报信箱的邮件,保存来信电子邮箱地址以及邮件发送、接收的时间等原始材料,并将举报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注明来源和日期,并做好登记。
网上举报登记以后以后的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五、信访举报办理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依规及时处置。
凡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呈报纪委领导,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核实处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必须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对举报线索不具体,一时难以明辩真伪,但又存在可能性的信访件,可暂时做留存备查处理。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带有议论性的,又无价值的信访件,可不处理。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
党员、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凡属冤假错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对恶意中伤、诬告或无理取闹的上访者,要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举报,应当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上报;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前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对署实名并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信访举报,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进行受理告知,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一般情况下,在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纪检监察室应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回复办理结果,并做好回复记录。
六、信访工作档案
对于来信来电来访要建立台账,定期统计汇总,并按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统计报表。
每个信访案件的各项工作都应形成有效的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信访举报原件和复印件、转办交办信函、初核时的物证和书证、谈话记录、初核报告、处理记录、回复记录等。
转交办理和直接办理的信访举报案件,所有工作纪录要及时归档。已查结的信访举报件,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对于每一个信访举报件和查处的有关材料要建档进行管理,案卷材料较多时,也可以一案多卷,但不得一卷多案。任何人不得违规擅自处理、销毁信访举报件及调查处理相关材料。对于已立案并给予责任人处分的,其案卷要移交所档案室。
信访举报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必须经纪委书记同意,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使用,并在限定期限内及时归还。
七、信访人员工作纪律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严加控制知悉范围,坚决防止跑风漏气情况发生。
承办人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认真落实办理责任,严格办理时限,按时反馈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有关事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纪检监察人员在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1.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举报无故不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压案不查、查案不报,拖延时间,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按信访举报案件规定程序和期限办案的;
4.在查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索拿卡要的;
5.在查案过程中泄露秘密、扩散证据、隐瞒(销毁)证据、徇私枉法的;
6.在查案过程中接受与案件相关人员的请吃请喝、高档娱乐消费和接受财物、有价证券的;
7.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的。
八、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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