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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2020-03-12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科学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进一步完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落实科研不端案件调查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院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学生、博士后,以及以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名义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等其他工作学习交流人员。 

  第二章 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伪造、篡改、抄袭剽窃和其它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包括: 

  (一)伪造、篡改、抄袭剽窃行为,包括伪造、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图片、注释等,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和重要学术思想、观点或研究计划,或未经授权扩散上述信息等; 

  (二)在科研活动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在个人履历、资助申请、奖励申请、职位申请以及同行评议、公开申明中等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准确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三)不当署名的行为,包括与实际贡献不符或未经他人许可的署名,将应当署名的人排除在外,或对著者或合著者排名提出无理要求; 

  (四)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行为,包括在直接引用、间接引用、参考引用他人数据、图片、文字、假设、结论等资料过程中,不注明出处或来源; 

  (五)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的行为,包括将本质上相同的科研成果改头换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的行为; 

  (六)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研究活动的行为,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材料、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七)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作为评审专家或管理工作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违反规定泄露评审内容;  

  (八)其他违背著作权法等法律或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研不端行为。 

  第三章 受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我所设立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监察审计室,并配备科研道德监督专员。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研不端行为规章制度的运行,并及时制定、修改、废止相关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应对; 

  (二)受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临时性行政措施和处理意见,同时避免因出现科研不端行为造成机构和人员相关利益的冲突和损失; 

  (三)受上级委托开展科研不端行为相关调查。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 

  (一)遵循客观公正、专业审慎、程序透明、集体决定的原则; 

  (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三)尊重当事人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辩解、申诉、知情等合法权益; 

  (四)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五)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 科研不端行为的受理。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受理本所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对于有明确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举报对象,且有真实署名和联络方式的书面举报,应予受理。属于学术争议以及已有调查结论、没有实质性新内容和新证据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八条 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调查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初步核实、正式调查、公布调查结论和处理措施、临时性行政措施等环节。 

  第九条 初步核实。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实名举报后,应指定专人(不少于3人)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可以采取调阅资料、向被举报人部门了解情况、咨询专家、个别谈话、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解释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条 初步核实应当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书面报告包括:举报反映的问题、核实的情况、明确提出终止调查或启动正式调查的建议及其理由等内容。 

  第十一条 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收到初步核实的书面报告后,应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或课题组、监审室、人教处等有关部门根据该报告共同讨论,作出以下决定: 

  (一)反映问题失实或证据不足的,终止调查,对该举报作了结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必要时向被举报人及其所在部门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 

  (二)虽有科研不端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有关责任的,终止调查,对该举报作了结处理,建议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三)进行初步核实时,被举报人已经去世的,终止调查,对该举报作了结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四)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终止调查,对该举报作暂存处理,必要时可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五)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启动正式调查。 

  上述决定经过主管所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正式调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后,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应组织包括不少于3名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的专家、相关管理部门人员成立调查小组。 

  (一)正式调查前,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必须将调查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举报人及所在单位。调查决定包括:被举报的事实描述、正式调查时间、调查小组成员组成情况等。 

  (二)正式调查前,调查小组应制定调查方案,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并报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正式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可采取调阅有关文件、报告、实验室资料、记录等材料,向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作出情况说明、个别谈话、咨询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鉴定、组织重复实验、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式进行调查,并独立的对事实、证据进行检验和判断。 

  谈话调查应有书面记录,并经被谈话人和谈话人签字。 

  (四)调查小组在立案后1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正式调查。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报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正式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向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调查对象与调查内容、调查获得的主要事实与证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四条 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召开会议审议调查报告,拟定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向举报人公布调查结论。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并能提供实质性新内容和新证据的,按照正式调查程序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举报人无异议的,将调查结论报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形成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报分院备案。处理决定包括:调查结论、采取的处理措施、、如何进行申诉的说明、以及对科研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在初步核实和正式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涉嫌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所务会批准后,依法移交监察、检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20个工作日内向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提出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和要求。 

  第十八条 复查。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收到申诉后须在6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受理被举报人的申诉后作出了维持原结论的决定,则之前作出的处理决定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论,并通知申诉人。对于提供了新的事实和证据的申诉,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调查处理程序重新受理和办理。重新办理的结论报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形成最终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和所在部门,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分院备案。对于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申诉,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只受理一次。 

  第十九条 临时性行政措施。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只要发现事实基本确定,调查小组提出临时性行政措施建议,报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同意,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可实施。临时性行政措施包括:暂缓项目研究经费、限制或中止项目申报和成果申报、限制或中止招收研究生和导师资格、暂缓学位申请、暂缓或中止岗位聘用、限制或中止职称资格答辩等。当处理决定生效时,临时性行政措施自动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措施。对调查后认定为非科研不端行为的或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应在所有知情人和被举报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实和结论,并取消已经采取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必要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当事人因案件受到的负面影响。对调查后认定为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按处罚程序处理,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及产生的影响,给予学术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术处理包括: 

  (一)暂停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资助,限期整改;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收回资助经费,撤销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 

  (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项目、奖励、职务晋升、职称资格等申请或申报资格; 

  (四)取消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团体的委员或专家资格; 

  (五)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六)减招、暂停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七)其它学术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组织处理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辞去有关职务; 

  (四)其它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包括: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四)开除。 

  第二十四条 承担科研不端行为共同责任的情况包括: 

  (一)主动参与他人的科研不端行为的; 

  (二)与他人合谋隐瞒其科研不端行为的; 

  (三)严重疏忽监督职责的; 

  (四)在参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过程中严重违规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三)屡次不改,多次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 

  (四)故意陷害诬告他人的; 

  (五)其它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科研不端行为人是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和处理的人员不得与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调查内容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害关系。如果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害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证据表明参加调查和处理的人员与该案件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害关系,有权提出申请回避。 

  参与调查和处理的人员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提出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未经允许,任何参与调查和处理的人员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与被举报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处理; 

  (二)不得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应实事求是的举报,且有义务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和相关证据,并接受询问。 

  第三十二条 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进行辩解,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有权利对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提出申诉。被举报人有义务接受询问和配合调查工作,并如实对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三十三条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相关资料应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所科研道德监督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前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工作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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