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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介绍

2016-08-31 分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   2006-0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同时废止。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取得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哪些收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 

    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注意事项: 

    1、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事务,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缴纳个税; 

    2、提起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征收个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纳税。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际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2、除上述收入外,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要交个税。 

    四、个人福利费 

    不属于免税的个人福利费: 

    1、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五、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六、差旅费津贴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也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税。 

    七、误餐补助 

    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资,不能再工作单位或者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注意,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并征个税。 

    八、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这部分的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的扣除个税。 

    九、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1),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暂减50%,剩余的50%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税。 

    十、五险一金 

    1、企业在规定的比例内实际交付的,免征个税,个人在规定的比例内实际交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女职工按法律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十一、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1、免征项目或不属于个人所得的补贴、津贴 

    包括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军粮差价补贴。 

    2、暂不征税补贴、津贴 

    包括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伙食补助。 

    十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十三、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十四、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条件: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 

    超过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十五、从破产企业取得的安置房收入 

    十六、低价出售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十七、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1、在年金缴费环节,单位按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 

    2、个人按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时,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在年金基金投资环境,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年金领取环节,计征个税。 

    十八、个人捐赠 

    注意: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十九、特殊党费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 

    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1300元,即总扣除费用为4800元。 

    二十一、附加减除费用 

    指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减除费用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范围限制在: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其他。 

 

 哪些项目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们目前所掌据的资料来看,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得通知》(财税[1995]25号)规定:见义勇为者获得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及县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2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0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688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737号)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有关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048号)规定: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5]501号)规定:对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稿酬所得,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 

   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1-06-30 生效时间: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 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 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二、如何提取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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