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我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奖金一次性发放。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我所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已修读完学位课,获得相应学分;
5.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1.在学期间受到过国科大或我所纪律处分者;
2.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
3.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第五条 直博生按照博士生身份参与评选,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六条 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在职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不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之列。
第七条 评审组织
我所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7或9人组成,负责所内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研究生部主任、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向部门提交《光电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成果证明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在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申请参评的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2. 材料初审:研究生部负责审核学生参评资格及参评材料,公示有效答辩人名单。
3.答辩评审:答辩人准备不超过10分钟PPT(主要包括学位课、活动实践、成果及论文工作等), 提问3-5分钟。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答辩人现场答辩情况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现场统计确定评选结果。评选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评选结果在所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4.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后,国科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1.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我所公示阶段实名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2.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毕业离校的,国科大公告撤销当事人国家奖学金荣誉。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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