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所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资产处置,保证资产信息质量,根据《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和《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4]10号的要求,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持有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 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条 光电所按照新颁布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四条 根据我所科研生产实际情况,结合财教[2014]10号文的要求,制定符合我所实际情况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光电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
折旧年限(年) |
备注 |
一、房屋及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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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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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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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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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附属设施 |
8 |
围墙、临时设施等 |
3.构筑物 |
8 |
池、罐、槽、塔等 |
二、通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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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5 |
工作站、防火墙、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
2.办公设备 |
5 |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
3.车辆 |
8 |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垃圾车、救护车、专用车辆等 |
4.机械设备 |
10 |
镀膜机、磨床、车床、铣床、数控车床、数控机器人、冷水机、干燥箱、电子防潮柜、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
5.电气设备 |
5 |
匀胶机、离子束加工设备、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干衣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电吹风器、生活用电器等 |
6.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跟踪器等 |
7.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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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示波器、信号发生器、光学平台、量规、平行光管、传感器、红外热像仪、电子经纬仪、激光器、自准直仪、显微镜、试验箱等 |
9.其他通用设备 |
5 |
反脉冲电镀装置、精密电火花成像机等 |
三、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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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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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力工业专用设备、核工业专用设备、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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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光学加工设备、研磨机、抛光机、数控磨镜机、高分辨变形镜、宽波段光束质量诊断仪、纳米膜层质量分析装置等 |
4.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饮料加工设备、烟草加工设备、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纺织设备、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邮政专用设备 |
10 |
晒图机等 |
5.造纸和印刷机械、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水工机械、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订书机、臭氧空气净化器等 |
6.医疗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专用仪器仪表 |
5 |
心电图仪、全自动血沉动态分析仪等 |
7.公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
5 |
钢琴、健身器材、联合训练器等 |
8.其他专用设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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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具、用具、装具 |
10 |
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等 |
第五条 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资产管理处每月制作固定资产折旧表,分类计算,作为固定资产折旧账务处理依据。
第六条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七条 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八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九条资产处置包括报损、报废、报失、转让、调拨和捐赠等,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处置申请。使用部门根据资产使用状况和使用需求提出处置申请,报资产管理处。
二、原因鉴别。资产管理处对申请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车辆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资产,以相关专门机构意见为依据。
三、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置换、投资等须按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报批、报备。
四、审批。根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3]203号文,处置资产应按照审批权限报所领导审批。中国科学院授权事业单位在以下规定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1)单位价值200万以下和批量价值800万以下(不含房屋构筑物)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
(2)批量价值200万以下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
(3)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以下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出售、出让、转让。
(4)单笔50万以下的应收款项损失。
(5)单次捐赠50万以下的国有资产。
五、处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六、责任追究。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闲置不用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退库资产应指定专人管理。责任人员、管理部门等发生变动时应首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我所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第十二条 光电所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税费后,上缴财政部为中科院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