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我所自制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结合《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3〕20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能划分
1. 资产管理处负责自制设备中设备、部件及器件的采购过程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设备验收及入库。
2. 科技处负责组织自制仪器设备研制方案评审、自制设备中外包合同的管理。
3. 质检中心负责自制仪器设备检验大纲审核、自制仪器设备的检定和验收。
4. 财务处负责设备研制经费的管理。
5. 档案室负责自制仪器设备的档案归档。
6.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部门负责设备研制方案编制、设备研制、部件采购及外协加工的前期调研、设备技术资料的整理等。
第三章 自制仪器设备的范围
自制设备是由我所自主研发的仪器设备,其中部分器件和材料通过采购、外包或自行设计加工,由我所自主集成调试形成具有特定功能和技术要求的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涉及的范围包括:
1) 财政部、科技部和中科院支持的自主开发的仪器设备。
2) 国防科工局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批复的自制或非标集成仪器设备。
3) 国家863、973等课题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的自制或试制的仪器设备。
4) 光电所自主部署的研制类仪器设备。
第四章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的立项申报
1. 已取得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和科学院等上级部门批复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设备研制部门可依据批复填写《自制仪器设备研制申请表》报所里审批后立项。
2. 通过光电所自有资金或课题经费进行研制的仪器设备,设备承研部门需完成方案评审后,填写《自制仪器设备研制申请表》报所里审批后立项。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1.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经费由财务处统一负责管理,设备承研部门严格按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2. 自制仪器设备的经费一般包括材料费(包括原材料及器件)、外协加工费、以及立项批复中规定的其他费用等。部分技术复杂、经费体量较大的自制仪器设备中包含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仪器设备,在该自制设备预算中需列出设备购置费。
3. 在自制仪器设备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向财务处提供经费使用计划。
第六章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1. 已取得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和科学院等上级部门批复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设备研制部门负责编制《自制仪器设备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需明确研制内容、技术方案、项目责任人、研制周期、经费预算等内容,科技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具体实施。
2. 通过光电所自有资金或课题经费进行研制的仪器设备,设备研制部门需先编制《自制仪器设备实施方案》,科技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自制设备研制的必要性、技术指标合理性以及市场调研情况等。评审完成后填写《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开发申请表》报所里审批通过后具体实施。
3. 项目负责人按《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实施方案》中的进度安排及年度考核指标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参照光电所科研项目研制及生产过程的管理办法执行。
4. 技术较复杂的大型自制仪器设备中含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需按照《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控制规范》控制程序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作业文件中设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采购和入所验收。
5. 自制仪器设备中材料及器件的采购,按照光电所《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6. 自制仪器设备中外协加工部件,按照《外包过程控制程序》执行。
第七章 设备验收与入库管理
1. 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完成后,设备研制部门依据批复或实施方案要求编制《自制仪器设备检测大纲》(参考《XX设备检测大纲》Q/IOE QR-GM-02-05),质检中心负责对自制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填写《自制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资产管理处组织科技处、质量处、档案室及相关专家对自制设备进行最终验收。 设备研制部门在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需编制《研制总结报告》、《设备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仪器设备最终验收通过后,按照我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入库手续。自制仪器设备中的材料、设备等各组成部分完成验收后分别办理入库,待自制仪器设备完成最终验收后统一办理转入固定资产库。
2.
3. 设备档案资料按质量程序文件要求进行归档,50万元以上的自制仪器设备需交由档案室存档,50万元以下自制仪器设备由各部门负责专人保管。
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