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所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和《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3〕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研究所占有,各部门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仪器设备、房屋及构筑物、办公家具及图书等各种资产的总称。包括:所内各项经费(不分资金来源)购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它单位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法规确认为研究所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风险防控,保障科学研究事业持续发展。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配置管理、预算管理、采购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和监督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为我所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仅限在本所开展的科研活动中行使固定资产的使用权。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其中:
(一) 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二) 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不足上述规定的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转为低值易耗品,仍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其中:
(一) 房屋及构筑物。房屋指用于科研生产活动的生产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还包括我所文化教育用房、居住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构筑物指对主体建筑物有辅助作用,有一定功能的结构建筑如道路、水池、槽、塔、井等。
(二)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实验仪器、设备和机械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一般性设备,如服务器、台式机、防火墙、软件等计算机设备及软件,交通工具以及复印机、传真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物品、科普展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科技信息中心统一购置或各部门单独购置的图书、期刊、特种文献资料、光盘资料、档案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各种家具、被服用具和特种用途动植物等,如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厨卫用具,名贵树木花卉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 购置、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含运保费、安装费等)、调拨价入账。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包括材料费、外协加工费、设备费、安装调试费等。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升级、改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净增加值,为固定资产增值入账。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入账,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总价。
(五) 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固定资产合同或发票确定入账价值,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
(六)我所固定资产按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七)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十)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做相应调整。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全所固定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科学院监管,研究所占有、各部门使用,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所外单位或个人转借、租售或赠送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结构及职责
(一) 主管所领导职责
组织贯彻国家和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与法规,保证本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定期检查和研究解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 资产管理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研究所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汇总各部门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向院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3.负责主要固定资产的采购及采购监督指导工作、对本所固定资产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
4.负责全所固定资产的出入库手续办理。负责资产的账、物、卡的登记管理。负责建立全所固定资产台账,并动态管理。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统计。
5.负责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管理。
6.定期对全所固定资产资产清查。
(三) 财务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
2.负责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进行价值分类核算,实施财务监督。
3.负责定期同资产管理处对账。
4.协同实施全所固定资产资产清查。
(四)部门职责
1.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中主要职责包括:
1) 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分台账,并实时动态更新。
2) 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3)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现场管理和维护工作。
4) 协助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及统计汇报工作。
5) 负责收集和整理固定资产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
2.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全面管理。
3.各部门应任命一名固定资产兼职管理员(授权书见“附件一”),协助部门领导具体负责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或建造
1.我所固定资产采购或建造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或建造具体审批程序按所质量体系文件《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控制规范》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2.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本部门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并据此编制研究所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表。属于政府采购预算的,经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年中需要调整的,各部门提出申请,经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1.仪器设备的验收按照所质量体系文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2.房屋及建筑物的验收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组织验收。
3.家具、图书等其余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入库登记
(一)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登录ARP系统录入相应条款,持报销单、入库单、发票、合同等相关资料至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交财务处报销。
(二) 资产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发放固定资产标签。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更时,领用人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应按照光电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 50万以上(含50万)仪器设备将设备档案资料交资产管理处办理完入库后,移交到档案室进行归档。
(二) 50万以下仪器设备将设备档案资料交资产管理处办理完入库后,由各使用部门兼职档案员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设备档案。
(三) 研保条件、修缮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完成后,按照批复所有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到档案室进行归档。
(四) 房屋及建筑物验收后,相关资料交档案室归档。
(五)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其他固定资产验收后,档案资料由各使用部门兼职档案员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日常使用管理
(一) 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维护保养”原则,使用部门做好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 固定资产大修后,使用部门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作为固定资产增值。
(三)不得私自将固定资产带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需带出所,应到本部门固定资产兼职管理员处登记,其中10万元以上资产,需到资产管理处报备案。借用人员有义务保证资产的完整及安全。涉密计算机外出携带按所保密制度执行。
(四) 因工作关系发生变化(转岗、退休)的人员,需提前办理固定资产交接、转移手续。做到“先交接,后离岗”,交接过程中要进行账、物、卡的核对,并完善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清查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每年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三)按财政部及中国科学院有关政策要求,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组织做好周期性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
(一) 资产处置是指我所对占有、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二)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三) 报废固定资产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仍然可以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
(四) 资产处置实行分级审批。
1. 单位价值(账面原值,没有账面原值的按预计价值)200万元(含)以上和批量价值8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处置,需报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单位价值(账面原值,没有账面原值的按预计价值)200 万元以下和批量价值80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处置,经所领导审批后报院备案。
3. 单次捐赠5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需报院审批。
(五) 固定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报所领导审批。单位价值(账面原值)5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的报废,需经光电所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形成鉴定意见。
(六)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各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各部门报废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要保持完整不得私自拆卸挪作他用。各使用部门确因科研需要拆卸使用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纪监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纪监审部门检举。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所领导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资产使用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固定资产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
2.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3.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六章 赔偿
第二十一条 因个人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照不低于固定资产净值赔偿;因个人责任造成资产损坏的,按照维修成本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