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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0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光电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光电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服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检测试验合同和其他合同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编号按所统一工程合同编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同主体文本一般应采用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无示范文本的应依照《合同法》编制合同文本,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全部必备要素。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完成招投标程序(不招标除外),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理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安全责任的认定。  

  第九条 合同订立的程序如下:  

  .草拟文本:资产管理处根据招标文件起草合同草稿。  

  2.会审:资产管理处会同纪检等部门对合同进行会审。  

  3.签字盖章:经会审的合同文本定稿后,由资产管理处送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签批后,由办公室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备案的合同必须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备案。  

  4. 资产管理处及时将备案后的合同正本1份及相关资料原件交所长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所履行合同责任和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监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责任;合同履行期间发现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履约期限、履约方式、价款或报酬与约定产生偏差时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合同约定的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因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应我方要求而改变必须进行签证。签证由合同相对方提出,监理单位见证,资产管理处核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收到支付申请后必须核对合同支付条件,备齐必要的依据文件,施工合同款项支付必须先经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审查。 

  1.勘察设计合同在交付成果时付款总额不得超过85%, 验收后支付不超过95%,余款须在验收备案后支付。  

  2.招标代理、检测、咨询等服务类合同必须在工作全部完成且成果被确认无误后方可全部支付。  

  3.监理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总额不超过应付总额的85%,竣工验收后支付不超过95%,其余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4.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额度,进度款(含预付款)的支付不得超过核定进度款总额的75%,竣工验收后结算审计完成之前的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已核定工程款总额的85%,结算审计完成并验收备案后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应付工程款总额的95%,预留保修金不得少于总造价的5%。有特别约定的和其他类合同严格按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合同缺陷和约定不明晰时提出变更、补充建议。合同变更是指合同要素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作相应变更;合同补充是指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合同变更和补充由合同相对方或资产管理处提出,资产管理处草拟变更或补充条款,按合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审批合同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在履行合同中对合同履行进行风险分析、预测、发现潜在风险时应及时提出控制措施;发现对方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时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收集相关证据,提请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之后,资产管理处进行合同履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所以后工程招标投标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所办公室负责合同的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处收集整理合同签订过程形成的文件、合同及其附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和批件(包括补充合同、合同变更、签证、支付记录和批件)、结算书、验收记录、履约评价等资料。相关资料的原件交档案室进行专项立卷归档,并按永久卷保存;复印件由资产管理处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对外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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