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成好我所基建任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用好我所自有资金,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加强规范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建设投资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各职能处室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特制订该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定零星基建项目为正式立项的所自筹基建项目和课题预算批复项目。
第二条 各职能处室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办事程序,杜绝资金浪费,依法建设,提高建设管理率,确保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所办负责全所零星基建项目的可研编制,立项论证以及组织零星基建项目验收。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所零星基建项目的设计、招标、工程实施及组织竣工验收、结算审计。
第五条 财务处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基建项目初设概算编制、项目独立核算、结算审计及参与验收审计。
第六条 纪监审负责基建项目实施的监督审查。
第七条 安保办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项目安评、环评、职业卫生、消防等“三同时”手续。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各科研(中心)配合做好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科技处组织各科研(中心)提出项目建设需求,所办负责组织公共公益项目的建设需求论证。
第十条 200万以上的所有零星基建项目必须进行经济性评价和技术论证,且至少邀请所外专家1-2名。
第十一条 论证结束后所办将建设方案和论证结果上交所务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所办下发正式预算。
第四章 项目前期准备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资产管理处根据立项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工作。财务处负责委托专业造价事务所根据初步设计图纸编制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项目的初设图纸及概算经所务会讨论通过后,资产管理处负责施工图设计工作,在预算批复之前,只能进行前期准备工作。若工程任务紧张,经所务会同意,主体工程方可与初步设计并行开展,但须尽快完成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2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委托设计、监理、造价过程控制单位,并对施工单位进行公开招标;10万元以上不到200万元的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并比选确定施工单位;10万元以下改造项目可不委托监理单位,在合格施工方名单中确定施工单位;应急抢修项目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可直接在合格施工方名单中确定施工单位。详见《光电所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招标结果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需包含惩罚条款,若出现拖期、工程质量等事项时对其进行罚款,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五章 合同管理办法
详见《光电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六章 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程序
详见《光电所基建项目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七章 财务付款及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处按照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对基建项目单独设账管理,并配专人核算。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严格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支付工程款项必须向财务处提供完工工程量进度会签表,会签后报所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第十八条 所有费用报销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各分项在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剂。若超出概算的支付款项,财务处可拒绝付款。所内课题零星基建项目付款时必须附立项批准书(附件1),报销时需提供所内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所自筹基建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八章 竣工验收及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除通知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外,还要通知项目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工程决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向监理单位申报,监理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将审核后的决算书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算。资产管理处在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前,需确认施工单位已没有任何未完成事项、施工现场及道路已清理恢复并按规定交齐临时占地使用费、按规定交齐竣工资料和水电费以后,根据审计报告和合同规定,扣除出现合同规定的罚款金额,留足工程质保金,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费由光电所承担基本费和超审费中5%以内的部分,超过5%的效益审核费由施工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结算已完成,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并提供财务审计结果后方可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在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须告知该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所办、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