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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所科教免税进口用品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0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教免税进口用品管理,规范免税进口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促进科研教学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7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07))、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公告(2007年第13号)、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申请免税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用品。 

  第三条  我所仪器设备分管所领导主管科教免税进口用品工作;科技处负责科教免税进口用品审核;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所进口仪器设备台帐建立,并行使后续监管职能;使用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进口仪器设备分台帐,并按规定合法使用;四川科奥达公司进出口部作为我所委托的进口业务单位,负责科教免税办理工作。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政策摘录 

  第四条  科教免税是指“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教免税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  海关监管。海关监管期(5年)内,科教免税进口用品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不得擅自改变设备使用地点,如需有以上行为,应经海关批准或补缴税款后进行。 

  第六条  海关稽查是指自进口用品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海关监管期内,海关有权随时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对进口用品本身进行现场核查,复核被稽查人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海关稽查主要以以下方式进行: 

  1.  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  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用品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用品; 

  3.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  经海关关长批准后,海关稽查人员有权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第八条  海关稽查主要内容如下: 

  1.  进出口申报; 

  2.  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3.  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4.  与进出口用品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5.  减免税进口用品的使用、管理。 

  第三章 免税资格和范围 

  第九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如国家有关部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按规定,海关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保留解释权。 

  第十条  按规定,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20种商品,不能申请免税进口。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免税的部门,需填写《光电所进口用品办理科教免税申请表》,课题负责人应实事求是的确定所购用品符合科教免税政策及海关监管条件,并签订最终用户承诺书,相关部门审核及主管所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科教免税。 

  《光电所进口用品办理科教免税申请表》将存入设备档案,海关稽查时若发现事实与承诺不符,出现补交税款或罚款等情形,由课题负责人及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报告和产品说明书是海关审批免税的重要依据,申请单位须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四川科奥达公司进出口部统一向海关申报免税,申请部门有责任配合向海关做好报告和材料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海关规定,用品到港十四天内必须报关提货。如因未提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进口相关手续,致使用品滞留海关,该部门应承担用品滞留期间引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费用,并协助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章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 

  第十五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自货到港口起90天(索赔期)内,申请单位需按规定做好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如果发现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缺货、破损或仪器设备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须及时通过四川科奥达公司进出口部向海关汇报处理。 

  第十六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来源必须合法,严禁用试用的仪器设备顶替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所有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必须纳入台帐管理。其中仪器设备等纳入资产管理处的固定资产台帐进行动态管理;使用部门应建立进口用品分台帐,并指定专人进行帐、物管理。材料及实验用品纳入制造保障中心器材台帐管理,要求进出账目清楚,便于海关稽查及所内实物管理。在海关监管期内,部门应对材料及实验用品的使用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对已使用过的器材或器件,监管期内必须保存好,不得随意丢弃,以便于海关稽查、课题验收等。 

  第十九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指定的地点,并按申报时所列的使用功能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或因维修需临时移出研究所的,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通过四川科奥达公司进出口部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海关在监管期内将不定期对免税科教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与申请报告所列的使用不符或随意变更监管地点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随机出售。在监管期内,若科教免税仪器设备需要随机出售,则需要通过所里向海关打专门报告,补交相应税款,由海关出具证明方能出售。 

  第六章  职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科教免税进口用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科教免税进口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凡违反相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科教免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科教免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免税进口用品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不得以自用的名义代替他人办理进口用品的减免税手续。一经查出有此行为,根据责任人情节轻重,除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外,所里还将对该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要求与国家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以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光电所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所管字[2006]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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