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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住光电所公有住房的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21 阅读次数:

  职工是光电所最宝贵的财富,为进一步给职工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2016年,研究所自筹资金,对牧马山园区78套空置公有住房进行了室内装修。为了公平、有序地做好房屋出租工作,特制订此规定。 

  一、基本原则 

  原规划建设的青年公寓因光电所整体搬迁而取消建设计划,本批次房源主要用于替代原青年公寓的功能。因此租住原则如下: 

  (一)满足已婚青年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 

  (二)解决特殊生活困难职工低价租住需求。 

  (三)协助解决职工子女在光电所幼儿园读书的职工通勤困难。 

  二、房源分配办法 

  (一)28套房源供已婚、且未购买住房,或已婚、自购房距离所区25公里之外的硕、博士,入所时间在5年以内的青年职工租住。此类情 况在下文简称为第一类租房。 

  (二)20套房源供已婚、且未购买住房,或已婚、自购房距离所区25公里之外的在职技术工人及实验支撑岗位职工租住。此类情况在下文简称为第二类租房。 

  (三)20套房源供子女在光电所幼儿园读书的在职职工租住。此类情况在下文简称为第三类租房。 

  (四)10套房源供特殊生活困难职工租住。此类情况在下文简称为第四类租房。 

  三、租金及租住期限 

  (一)租金 

  1.第一类、二类租房租金为套一住房400元,套二住房480元,套三住房600元。 

  2. 第三类租房租金为套一住房500元,套二住房600元,套三住房800元。 

  3. 第四类租房租金为套一住房300元,套二住房350元,套三住房480元。 

  (二)租住期限 

  第一类租房租住期限为3年,第二类租房租住期限为5年,第三类租房租住期限到职工子女幼儿园毕业为止。 

  (三)租金的调整 

  各类租住在租住期满后,应及时将房屋退还资产管理处,以便房屋为更需要它的职工服务。 

  租住期结束后,如需继续租住,需参加下一轮的排号。对第二个及以上租住期的职工,房租以第一个租住期房租价格为基础,按照20%的比例逐年增长。 

  四、其他 

  (一)公有住房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租住职工必须保持室内设施的完好。如退房时房内原有设施被损坏,需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因自然老化产生的损耗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维护。 

  (二)获得租住公有住房资格后,如不再需要租住,应及时退房。如私自将房屋借给亲戚朋友居住,或者转租给其他人,一经发现,按照租金价格的200%追收整个租住期间租金,并即时勒令退房,并在全所通报情况。 

  (三)公有房屋的出租情况,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内网公示栏公示,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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