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创新工程,加强我院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使用,促进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研究所的交流和协调发展,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挂职干部人选一般为院属单位所局级后备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兼职干部人选一般为院属单位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并已任满1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三条 挂职、兼职干部人选产生坚持组织推荐和尊重个人意愿原则。由分院党组根据本地区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挂职、兼职干部推荐人选报人事教育局,并提出挂职、兼职的意向性单位及岗位。
分院党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提出接收挂职、兼职干部的需求。
第四条 人事教育局根据推荐人选情况,商相关分院研究确定挂职、兼职干部人选接收单位和岗位。
第五条 挂职干部一般挂任接收单位所长助理岗位,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分院审批任免。如工作特殊需要,挂职干部挂任接收单位副职领导岗位,由人事教育局审批任免,挂职干部职级不变,不占接收单位领导职数,不列入院管干部序列。挂职期限一般为1年,可视情况适当调整。
兼职干部兼任接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审批任免,兼职期限一般为1个任期。
第六条 挂职或兼职期间,挂职、兼职干部应按照接收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分工,协助开展研究所层面的管理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研究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挂职干部的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组织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挂职干部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由派出单位发放,绩效津贴由接收单位根据同类人员标准确定;兼职干部原则上不在接收单位领取薪酬。
第八条 挂职干部挂职期满,派出单位应会同相关分院采取适当形式对挂职干部进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依据。兼职干部的考核工作结合接收单位领导班子届中、换届考核进行。
第九条 根据推进院地合作、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需要,也可选派所局级后备干部到院各类技术转移中心挂职,选派和管理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院机关、分院机关及其他院直属机构的干部挂职、兼职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