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光电所科学普及工作管理水平,强化管理机制,加强对科学普及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结合我所科学普及工作中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科普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科学普及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科学普及工作指通过组织科普活动、创作科普作品、开放科普场馆、运用各类传播平台,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工作。
第三条 科学普及工作的要求是:顺应科普工作发展趋势,遵循科普工作内生规律,充分发挥我所学科齐全、资源丰富、人才卓越的优势,组织开展高端、有特色的科普工作,促进科研与科普工作的融合,提升我所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我所科学普及工作须严格依照光电所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不得违规传播涉及国家秘密、科研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传播的其他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全所干部职工须积极支持和参与科学普及工作,工作中须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负责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全所科学普及工作在所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科学传播办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科普工作者和研究生科普协会是我所专兼结合的高水平科学普及工作队伍。全所创新研究室、研制中心和志愿者团体等,是我所科学普及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撑机构。
第七条 科学传播办作为科学普及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 拟订科学普及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 制定年度科学普及工作计划;
(三)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科学普及工作;
(四) 管理研究生科普协会;
(五) 撰写年度科学普及总结报告;
(六) 建设和管理科普场馆;
(七) 完成科学普及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科学传播办每年年初制定当年的科学普及工作计划,年终撰写工作总结报告。每次大型活动前编制活动方案与预案。
第九条 根据科学院和成都分院的要求参加院、地的科普活动。比如中科院科学营活动、公众科学日活动,全国科技周、科普日等科普活动。
第十条 丰富科普活动和内容,将科普工作的重心和落脚点放在青少年,积极组织科普工作者、研究生科普协会和科普志愿者,在所内和当地重点大、中、小学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学普及教育活动。在大、中、小学中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科学普及活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予以宣传报道,以吸引更多社会公众参与我所的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二条 要管理使用好各类科普设施和资料,做到存放整洁完好,使用方便有效。
第十三条 不断总结科普工作经验、教训,努力把我所科学普及工作打造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科普教育基地。
第五章 条件与保障
第十四条科学传播办与科学院、地方主管和从事科学普及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密切联系,通过战略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建立长效沟通、协作的机制,推动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科学普及工作平台和工作格局。
第十五条 在科普队伍建设、科普设施建设等方面,不断拓展思路,创新求实,对科普工作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管理办法的运行机制进行探索和实践,努力开拓我所科普工作新局面。
第十六条 科学普及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有落实措施,年终有工作总结;要注意积累工作经验,积极开展交流和研讨,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提升科学普及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把科普活动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启发性和参与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科学传播办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中科院和地方组织的科普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科学普及队伍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科学传播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