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园区秩序管理,保障园区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凡进入我所园区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以及在园区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机动车管理
(一)在园区道路行驶的一切机动车辆应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二)职工及其居住所内的直系亲属的家用私人小型轿车,携带工作证、行驶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安全保卫办公室办理车辆出入手续。
(三)原则上所外车辆不得进入园区,确因需要进入园区的车辆应在门卫处凭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含车牌号、车主姓名、车主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
(四)所有出所仪器设备车辆均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在安全保卫办公室备案后,持《光电所仪器设备出所检查三联单》,经安保人员检查后放行。
(五)园区内设置停车场(点)、禁停区、限停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安全保卫办公室统一规划、实施。未经许可,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门前设桩划定本单位的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未经许可,机动车不得从老大门出入园区。
(六)进入园区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划定停车线的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园区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园区交通以及影响科研、生产、生活秩序。严禁在禁停区停放机动车,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七)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如有违反且拒绝驶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停车场仅提供停车场地,无看守义务,车主应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
(九)机动车在园区道路上行驶应遵循“右侧通行”原则,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园区内鸣号。
(十)严禁在园区内学习驾驶,严禁利用园区道路和场地作教练场地。
(十一)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视实际情况不受以上管理办法限制。
三、非机动车管理
(一)非机动车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三)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无监护人陪同下不得在园区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四)转弯应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五)骑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不准双手离车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
(六)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
(七)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有人值守的专用停放地点。
四、园区内行人应遵守靠边通行的原则,禁止在园区道路上放风筝、打球、追逐打闹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五、未经安全保卫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园区道路进行堆物作业、搭棚或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安全保卫办公室的同意。
七、安全保卫办公室根据园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安全保卫办公室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园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责任清楚、双方同意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均应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九、对在园区内的车辆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安全保卫办公室将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一)对初次违章的车辆,园区安保管理人员将取证并给予口头警告或下发违章通知书。
(二)对违章2次的车辆,园区安保管理人员将取证并下发违章通知书,在所内对车主或车辆管理单位进行公开通报批评。通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违章地点、违章时间、违章事项等。
(三)对违章3次的车辆,园区安保管理人员将对其采取锁车、取消进入园区资格,情节严重者,由安全保卫办公室协助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处理,所有后果由违章车主承担。
十、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光电所园区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所保字[2013]3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