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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所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费的报销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7 阅读次数: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化和保险业的发展,我所职工保险意识普遍提高,部分职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这是我所出现的多渠道解决医疗费的良好开端。当投保职工发生意外或疾病后,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一次性医疗费赔付,其剩余部分医疗费再回所按现行医疗统筹办法报销。不仅可以减少投保职工医疗费的负担,也可以减少所医疗统筹基金的支出。为支持和鼓励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经过认真讨论,现制定《关于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费的报销办法(试行)》如下:

一、我所职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者,发生意外或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先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然后凭以下票据回所医疗统筹办公室按规定报销:
(一) 原始医疗费票据复印件;
(二) 保险公司医疗费赔付清单;
(三) 原始住院收费明细清单。

二、对购买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然后回所医统办,按规定报销。除国家政策规定的自费项目外,其剩余的医疗费给予全额报销。另外,从所医疗统筹基金中,给予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20%作为激励(医统办在报销时,以原始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为依据,提高报销比例,提高的额度为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20%)。

三、对于非工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其剩余医疗费回所医统办按规定报销。另外,从所医疗统筹基金中,给予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10%作为激励(具体操作办法同第二条)。

四、由所出资统一为职工购买的医疗保险,职工发生意外或疾病住院医疗费,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后,其剩余部分医疗费,职工须持第一条规定的票据回所医统办按我所现行医疗统筹办法规定报销,不享受以上激励政策。

五、本办法从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解释权属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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