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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6-25 阅读次数:

一、审批操作程序

1.计划财务局统筹考虑区域内研究所科研装备需求以及基地建设规划,提出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牵头单位、组织方式及资源配置思路,与有关专业局协商后推动实施;

2.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相关研究所编制《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方案》;

3.计划财务局统筹各区域中心建设方案,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逐步推动实施;

4.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组织《方案》可行性论证,相关研究所根据专家意见完善《方案》,经计划财务局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5.《方案》经院领导批准后,相关研究所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局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督。单台套大于200万元的仪器设备参加由财政部组织的四部委联合评议。

二、院支持模式

区域中心建设完成并开通了大型仪器网络共享管理系统,实现了大型仪器的共用共享后,院将对该区域中心给予运行经费补助,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使用,用于推动区域中心内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享与技术交流。支持额度按《实施方案》所确定的标准进行核定。为鼓励区域中心积极推动科研装备新功能和新方法发展,提升技术支撑水平,院每年支持每个区域中心5—10项新功能和新方法研究项目,由区域中心推荐,院择优支持。

三、考核方式

区域中心每年3月份须向计划财务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格式见附件),计划财务局会同人事教育局每年对区域中心运行服务情况进行抽查,跟踪监督区域中心运行情况。院对区域中心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不合格的区域中心经费核减一半,推荐新功能和新方法研究项目数减半,连续2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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