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财务处将计税方法进行了示例解释,内容如下:
(一) 先将职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 将职工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我们以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例一:王某在2015年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5年的年终奖20000元
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即: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1895=2040(元)
例二:张某在2015年12月工资2000元,年终奖24000元,无其他收入
其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级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2500元。
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4000-1500)*10%-105=2145(元)